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发布者:林宜湘发布时间:2023-08-30浏览次数:153


一、提取条件及材料
    属于以下类型之一的教职工,可持经人事处核实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复印件使用A4纸):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工程预算书原件和复印件;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贷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对帐单(或还款存折明细)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贷款另需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①单位开具并经房改部门核实确认的夫妻双方未参加房改、未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税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离退休的:①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出境出国定居的:①外国使领馆签证或居住国居留证明或居住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②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工作调离本市(或异地就业)的:①工作调动证明文件(或外地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异地就业的提供与本市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二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条件中6-10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由单位先向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取后该账户注销。
    2.上述提取条件中1、2、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该项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配偶可凭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外地购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上述提取条件中3、4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申请办理,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当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4.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1、2、3、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房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的,其异地所购房屋应位于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申请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1-5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外,再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具体条件、提取额度、所需材料详见《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7.产权人(或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除夫妻关系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他人代领的,需办理委托公证或委托双方到本中心面签委托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存款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使用非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或异地储蓄卡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由存款人本人承担。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款项应存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10.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规定如有变动,以申请办理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11.本表格下载必须使用A4纸,其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放大和缩小。

    三、公积金转入流程 
    1.教职工持在我校新办的公积金存折、身份证原件至省直公积金中心开具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转移商转函。
    2.教职工将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转移商转函、原单位公积金存折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单位公积金经办,由其开具公积金转移凭证,再至原单位所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3.教职工将办理好的公积金转移凭证单位联至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个人入帐。

    四、公积金冲还贷申请
    1.对象和条件
    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在同一银行的职工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二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贷款。
    2.申请程序
    (1)借款人填写《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表》(请到人事处文档下载处下载),表中各申请人单位要分别审核并盖章,其中我校的教职工要到人事处盖章。
    (2)教职工携带以下材料至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冲还贷手续:①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②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④结婚证原件、复印件;⑤住房公积金存折。

    五、公积金冲还贷变更或停冲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申请办理冲还贷变更:
    (1)拟改变冲还贷方式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变化的;
    (3)新增住房补贴缴存的;
    (4)增加或减少冲还贷人员的。
    2.改变冲还贷方式或全部停冲的,应由主借款人申请办理;其他事项变更由具体变更人申请办理。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积金基数:公积金基数每年变更一次,变更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份。
    2.公积金比例:单位按公积金基数的12%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个人按公积金基数的12%缴存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直接抵扣。
    3.货币补贴:凡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单位再按其公积金基数的16%为其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货币补贴,缴存至满20年为止。
    4.公积金存折:新进人员一般在正式来校报到次月后到人事处领取公积金存折;公积金存折遗失者,可至人事处开具公积金存折遗失证明,并随带身份证复印件至省直公积金中心打印存折。

    咨询电话:22861337